问题 | 交通事故复核处理如何做 |
释义 |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批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定充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查处和认定违法程序的,应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查处.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批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查处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未到场时,应以其他法定形式将审查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计一次为限。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重需要检测.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在检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事务所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书面报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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