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