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市低保申请标准最新动态 |
释义 | 吉林农村和城区低保申请条件提高,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有所调整。农村低保由401元~500元提高到436元~535元,城区低保由501元~620元提高到536元~675元。 法律分析 吉林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50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36元~535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62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536元~675元。 拓展延伸 吉林市低保申请条件变更通知 尊敬的吉林市民,根据最新的政策调整,吉林市低保申请条件发生了变更。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体的生活权益,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我们对低保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从即日起,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低保:年龄在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家庭财产低于一定额度。此次变更旨在更加精确地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请各位市民及时了解新的申请条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社区或相关部门。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结语 尊敬的吉林市民,根据最新政策调整,吉林市低保申请条件有所变更。我们旨在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体的生活权益,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低保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请各位市民及时了解新的申请条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社区或相关部门。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法律依据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的通知》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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