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腹生子的社会危害是什么 |
释义 | 借腹生子的社会危害: 代孕协议是指代孕方与求孕方在代孕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有一个基本原则,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这一原则认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循公共秩序、社会习俗和道德制度。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就是把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出租,把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上述两个方面都反映出代孕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违反了社会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无效的。 一、做试管离婚胚胎归谁所有 法律意义上胚胎归双方共同所有,不管有没有夫妻关系。 “试管婴儿”并不是真正在试管里长大的婴儿,而是从卵巢内取出几个卵子,在实验室里让它们与男方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然后转移胚胎到子宫内,使之在妈妈的子宫内着床,妊娠。正常的受孕需要精子和卵子在输卵管相遇,二者结合,形成受精卵,然后受精卵再回到子宫腔,继续妊娠。 “试管婴儿”可以简单地理解成由实验室的试管代替了输卵管的功能而称为“试管婴儿”。尽管体外受精原用于治疗由输卵管阻塞引起的不孕症,现已发现体外受精对由于宫内膜异位症(endometriosis),精子异常(数目异常或形态异常)引起的不孕症,甚至原因不明性不孕症都有所帮助。研究显示一个周期治疗后的妊娠率在40%左右,出生率稍微低一点。 二、离婚后试管婴儿抚养权归哪一方呢 通过人工授精所生育的“试管婴儿”,父母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 1、该“试管婴儿”是婚生子女,抚养权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的情形: (1)精子与卵子分别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孩子与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双方的婚生子女、亲生子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与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2、未经同意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与另一方无法律上关系,由生育的一方独立抚养: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 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 3、借腹生子、代孕产子:借腹生子即夫妻借他人代孕产子,即夫妻俩的精子卵子借其他人子宫孕育并分娩子女。 借腹生子由于目前来说不合法,夫妻不能属于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一旦产生纠纷,一般根据“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 依照生理的分娩事实发生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代孕者是孩子的母亲,对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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