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员不得被裁减? |
释义 | 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剪职业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治疗期内的工伤患者、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员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人员因特殊保护而不可裁减。 法律分析 以下六种人员,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剪。分别为: 1、职业病病人在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作患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的; 5、工作满十五年,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经济性裁减的人员,法律已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上人员是不能裁减的。 拓展延伸 保护哪些人员免于裁减? 在裁员过程中,为了保护员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一些人员可能会被免于裁减。通常情况下,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公司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他们在组织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决策权,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拥有独特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对公司的核心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力;3.长期从事公司工作的老员工,他们对公司文化和价值观有深入理解,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稳定的工作表现;4.特殊群体,如孕妇、残疾人等,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政策,享有特殊保护。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免裁标准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和决策。 结语 在经济性裁员过程中,为了保护员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一些特殊人员将免于裁减。这些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以及拥有独特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此外,长期从事公司工作的老员工和特殊群体如孕妇、残疾人等也享有特殊保护。免裁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和决策。这样的保护措施有助于确保裁员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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