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一次性年终奖有那些纳税方式 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情况:工资≥5000,奖金单独计算,不扣除5000; 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合并,各算各。 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正常工资正常计税; (2)年终奖金单独计税; (3)年终奖金/12———确定税率、速算扣除数(注:5000的免征额只能扣减一次,所以算出的结果不能再减5000,用商数直接对应表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特殊情况:工资<5000,奖金、工资合并计算,扣除5000。最后一个月的收入少于免征额(5000),但加上年终奖够了,这时候要合并计算。 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不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有什么区别 从理论上来讲虽然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年终双薪是第13个月工资,有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支付13个月工资。年终双薪发放的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发放时间都是确定的,年终双薪的决定因素是年底时员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年底12月份在公司工作的就应获得固定一笔收入。 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员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而且具体金额的弹性较大。 三、试用期有年终奖吗 试用期应当享有年终奖。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性,工资可以低于正式期20%,但享有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劳保福利待遇。虽然经济分配是用人单位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应当合法,而且公平。试用期职工不享受年终奖,显失公平。因此,试用期职工应当适度享有年终奖。 法律客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具体计税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小陈的年终奖金为2.4万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以2.4万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000-3500)×10%-105=4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45=2340(元)。情况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月工资);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小陈年终奖1万元,当月工资3000元,则10000-(3500-3000)=9500,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9500×3%=28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