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是否可以自行修改? |
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一般由保险公司制定,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生效。如果被保险人私自修改附加条款,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也可能会对索赔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认真阅读附加条款,如有异议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费进行计算并告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保险费。 2.《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中,应当诚实、信用、公平,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一方通过垄断地位、依托国家行政机关等特殊地位,使合同的条款对于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合理的,该条款无效;被保险人私自修改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 以上是针对“交通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是否可以自行修改?”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如果被保险人有任何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存在疑惑或者异议,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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