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对象和处罚标准 |
释义 | 一、间隔不到生育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 罚标准: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无《生育证》生育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对夫妻双方分别处2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三、其它 1、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标准: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七条的规定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处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标准: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