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劳动合同 |
释义 | 1.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拖欠工资怎么处理最有效? 老板拖欠工资不给,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要工资: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法院起诉。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欠条、起诉状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款,但是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自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公司不给解约函怎么办 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反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用人单位不开,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签订的是三方协议。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在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需要用人单位开具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务合同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劳务合同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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