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高级法官组成。其成员应为单数,其职能包括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和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高级法官组成,其成员应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否再审; (4)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经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