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律师: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
释义 |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侵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品和无形物品,犯罪对象的归属不是以是否有占有状态而是以是否有所有权为标准。 (二)客观要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 1、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工作场所范围内权力的职务便利条件,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地位上的权限,但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带来的便利条件,或者通过他人利用职务、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即使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例如熟悉环境、容易混进现场、容易接近目标等来获取财物,也不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人,应当将他罪像盗窃罪一样驳斥。 2、必须有侵占行为。 非法占有属于自己,是指通过侵占、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公司财产私有化。 3、金额必须达到较大程度。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5000元至2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应当依照贪污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产的,依照本罪论。 这里说的人,是指国家机关公务的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被任命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在国家工作人员论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求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判决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拥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对犯本罪者,数额较大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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