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罚金太多交不起的处理: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予以随时追缴;并且被执行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适当减免,一般是不会拉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