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一年一般会判多长 |
释义 | “一年之内的量刑”只是一个量刑的幅度,是指法院在有期徒刑一年之内酌情确定宣告刑。 在一般情况下,有期徒刑一年以内量刑,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可能是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一年都有可能,具体刑期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 一、寻衅滋事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二、西宁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第一个量刑幅度 1、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三万元后,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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