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诫勉谈话的影响 |
释义 | 诫勉谈话是一种针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醒和警示,旨在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但不属于组织处理。各级各地各部门对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和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有不同规定,需要根据当地情况为准。 法律分析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需要以当地的情况为准。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拓展延伸 解除诫勉谈话的后果 解除诫勉谈话的后果可能涉及多个方面。首先,解除诫勉谈话可能会使个人或组织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诫勉谈话通常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警告和教育目的,解除后,相关行为可能再次发生,导致法律后果。其次,解除诫勉谈话可能会影响个人或组织的声誉和信用。诫勉谈话通常是公开的,解除后,人们可能会对相关人员或组织产生质疑和不信任,对其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解除诫勉谈话还可能导致相关人员或组织在职场或社会中面临更大的困难,如就业机会减少、业务合作受限等。因此,解除诫勉谈话的后果需要慎重考虑,可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来减轻或避免不良影响。 结语 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及其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标准尚不统一,需以当地情况为准。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不良影响的小毛病,或虽构成违纪但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进行谈话教育,以防止问题扩大。解除诫勉谈话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声誉信用影响及职场困难等后果,应慎重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轻或避免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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