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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治安立案标准
释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故意损毁财物数额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按上述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对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然后受害人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可以调解,调解后行为人不再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如果损坏的财物达到5000元,就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故意毁坏财物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六个月内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故意毁损财物行为的;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二次的;
    (5)纠集二人以下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6)因故意损毁财物,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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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5: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