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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辩护人收集的哪些证据可以通知检察院审查
释义
    辩护人可通知检察院审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犯罪现场外的证据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证据。辩护律师可经证人同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并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也可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申请收集证据时,不一定要先与证人取证,若证据对案件重要且易丢失,律师可直接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
    法律分析
    一、辩护人收集的哪些证据可以通知检察院审查
    1、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一条
    二、辩护律师怎样收集证据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律师取证比司法机关取证困难得多,证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拒绝与律师见面,向律师提供证据,拒绝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及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权。例如,律师请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供证言,遭到拒绝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对于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亲自收集和调取。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并不都是要先向证人、被害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遭到拒绝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律师如果认为某些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丢失,或律师调取、收集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不亲自去收集、调取,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一条,辩护人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涉及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等情况,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辩护律师有权经过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并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律师可能面临取证困难,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以确保辩护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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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1: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