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没有必备条款但是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姓名和合同的标的或数量的,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和价款报酬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