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们知道,我国法院目前的审级制度是"两级终审制",即一个案件在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在二审判决以后才发现有新的证据,依据该新证据,原一、二审判决都是错误的。如果这个时候以两审终审制来拒绝对当事人重新审判,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也就是说,在以上五种法定情形下,即使一个案件已经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当事人在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时候,上一级法院还是应该重新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