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检察院多久通知其家属 |
释义 | 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主旨是: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除非无法通知并写明原因。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和逮捕的替代措施,其中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措施的依据包括对个人因素的考虑、案件特殊性和避免超期羁押的需要。这些措施旨在保障人权、顺利进行诉讼和实现国家刑罚权。 法律分析 一、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检察院多久通知其家属 1、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①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②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③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执行监视居住时,人民检察院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除非无法通知并写明原因。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外,监视居住也可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适用于满足五种特殊情况之一的个体,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无法自理的唯一扶养人等。监视居住的依据包括个体自身情况、案件特殊性和避免超期羁押等方面。这一措施既体现了对特殊情况人群的关怀和人权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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