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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释义
    证据保全主要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应符合如下要求:
    (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一致。如果当事人依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则证据保全申请期限也随之推延。
    (2)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该申请书中,需详细列明证据名称、所在地点、证据保全的内容和范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及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3)法院可要求证据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即法院就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具有自由裁量权。对此,可根据证据的种类、价值大小等诸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4)证据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未涉及到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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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