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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改变抚养关系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
释义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
    一、离婚如何争取娃娃的抚养权
    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
    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二、一般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如房屋产权等)的证据;
    3、取得债权的证据
    4、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夫妻一方中认为是其中一人的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负担。)
    (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及其他参考情况;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三、要起诉离婚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方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
    (1)原告基本信息
    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基本信息
    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但律师建议,最好填上被告的联系方式。需要强调的是,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不填户籍所在地。
    (3)离婚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3、结婚证原件或者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4、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
    5、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6、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据:子女年龄、成长环境、经济能力等。
    7、共同财产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双方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8、共同债权、债务证据:借条、协议等。
    9、其他认为需要准备的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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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