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农合市级医院报销比例如下: 1、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包括分院)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90%;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县内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0%;县外按二级县外相应比例执行; 2、二级医疗机构:县内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85%;县外市内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市外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3、三级医疗机构:市内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为60%;市外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55%; 4、未确定等级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市内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60%;市外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5、民营医疗机构(不分级别):县内起付线400元,补偿比例为65%;市内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为55%;市外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45%。 医疗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与复印件; 3、其他相关医疗文书和证明材料; 4、门诊就诊的,提供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就诊的,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 6、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综上所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