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会见规定如下: 1、犯人与其居住在境内的亲属会见的,是必须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 2、亲属要求会见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 3、犯人与其居住在境外的亲属会见的除了相关部门的批准还特别需要国家安全局的批准; 4、亲属在会见犯人的时候,每次不可以超过半小时的; 5、每一次能会见的亲属不能超过三人; 6、会见的时候不可以私下传递物品; 7、会见的时候要有办案人员还有狱警在旁监视。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