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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如何计算?
释义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借条诉讼时效起算的不同情况。催告立即履行但未履行的,时效从催告次日起算;协商确定履行期限的,时效从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明确拒绝履行且否定债权存在的,时效从拒绝次日起算;约定宽限期的,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次日起算。无论是否明确拒绝,宽限期届满后未履行的,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次日起算。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但借条诉讼时效起算分不同的情况: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结语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借条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情况:(1)债权人催告后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催告次日起计算。(2)双方确定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自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3)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不起算。(4)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并否定债权存在,诉讼时效从拒绝次日起计算。(5)约定宽限期,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从宽限期次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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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0: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