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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去医院就诊,我脾脏破裂了,一医生没给检查到位,过来2天痛了去捡检查才知道脾脏破裂有什么责任?
释义
    医生未尽告知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患者损害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去医院检查后,说了一堆病,没有出检查报告,一天花了一万多,现在想起来连检查报告都没有
    就是医院检查的报告没有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核,在进行看病需要检查的一些项目中,有些项目在检查内容出来后,需要检查科室的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给出检查结论,让后门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病人的病情,对症进行治疗,开出处方,也可以先让门诊看结果,在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去医院检查后,说了一堆病,没有出检查报告,一天花了一万多元,现在想起来连检查报告都没有
    就是医院检查的报告没有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核,在进行看病需要检查的一些项目中,有些项目在检查内容出来后,需要检查科室的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给出检查结论,让后门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病人的病情,对症进行治疗,开出处方,也可以先让门诊看结果,在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去医院检查后,说了一堆病,没有出检查报告,一天花了一万多元,现在想起来连检查报告都没有
    就是医院检查的报告没有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核,在进行看病需要检查的一些项目中,有些项目在检查内容出来后,需要检查科室的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给出检查结论,让后门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病人的病情,对症进行治疗,开出处方,也可以先让门诊看结果,在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妻子住院了,医生开始说肠梗,但是住院12天了,医生也没做肠镜检查,也没找到病因,医院有责任吗?
    1、首先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认是不是存在医疗事故,找到原因并进行治疗,留下必要的证据;2、确认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话,可以向医院里面专门的科室进行投诉;3、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4、当事人及其家属也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在医院做手术感染了,多次检查说没有感染,转到另一家医院确诊感染了,医院有责任吗?
    手术感染如果因医务人员违反了一般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造成的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手术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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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