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条件是怎么说的 |
释义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理论界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虽然非机动车辆肇事的危害范围和程度不如机动交通工具大,但不能否定它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事实因此,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否定说认为,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发生的交通事故,相比机动车来说本身危害不大,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属于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发生交通肇事的驾驶人员不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折衷说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对待一种意见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取决于非机动车是否被用于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当非机动车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即非机动车的用途被纳入与机动车用途相同的情况下,或者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下,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反之,如果驾驶非机动车辆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因行为人过失而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其具有危害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性质,就应按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处理;如果不具有危害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性质,就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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