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匿或销毁应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情节严重者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2-20万元。单位犯罪时,单位罚款,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前款处罚。 法律分析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刑罚幅度如何确定?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刑罚幅度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首先,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刑罚范围,通常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其次,法官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企业或个人造成的损失。此外,法官还会考虑被告人的前科记录、悔罪表现和对受害方的赔偿情况等因素。最终,法官会结合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并做出量刑决定。因此,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刑罚幅度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以确保刑罚公正、合理、适当。 结语 在确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刑罚幅度时,法官会综合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程度、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等因素。同时,还会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企业或个人造成的损失,被告人的前科记录、悔罪表现和对受害方的赔偿情况等因素。最终,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并做出公正、合理、适当的量刑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