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补偿项目 |
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47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四种:一、土地补偿费所谓土地补偿费,即国家在实施征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给予相对人一定的、一次性的金额补偿。在这里的相对人指的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就要给予村集体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用于失地集体成员的安置、就业培训或发展生产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法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比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至8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至5倍。二、安置补助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只对失地农民进行货币安置的费用,是征地安置方式中最通常的安置方式。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如果是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省级政府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来规定。比如,河北省政府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仍为4至6倍,但规定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之规定,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两都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另外,自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行政法规实施后,补偿标准不在拘泥于产值与倍数,而是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以原则性标准;同时,这个标准以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则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标准执行仍属于探索阶段。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所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依据对土地的合法使用,对附着物和青苗享有物权,国家实施征收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物权人足额补偿的那部分费用。《土地法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而现实当中,很多农民在经过承包地的流转之后,比如说,承包地出租后,承租人在土地上种植青苗,一旦该宗地被征收,因该宗地上的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引起的纠纷很普遍。无庸置疑,应归承租人所有的,尽管承租人不是该地的承包人,但承租人是种植该青苗的所有人。四、社会保障费用自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社保费用的落实作为征地审批的必备条件无疑是征地制度的一大进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社保费用参照全国通行做法为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各地负担比例有所不同。农民负担部分从应当分配的安置补助费中予以扣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得到哪些补偿 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可获得哪些补偿 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它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包含哪些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征地有哪些项目补偿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财产权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首先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要确定谁是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人,因为这决定了征地补偿款归属于谁和由谁支配。在似是而非的那些农地所有权人中,第一个要排除的是村委会,当然村官更不是。在多数情况下,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人是村民小组(或称合作社、生产队)农民集体。其次是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两项权利是农民对农地直接享有的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最直接的和最切身的权利。农用地和宅基地一旦被征收,农民就失去了赖以吃饭和栖身的土地。最后是被征地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乡镇企业的用地、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虽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其在有关政策和地方法规中已作为“物权”对待,在实践中已当做一种“物权”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以上提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四种权利均属物权,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2、农地附着物所有权。农民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自己的青苗、房屋等地上设施,享有所有权。3、获得征地补偿权。农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款好比是出卖土地时所得的应收款项。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权的根据,是其对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对于上述四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土地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但2004年颁行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改变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它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所以土地补偿费最终应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有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官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侵犯了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4、拒绝交地权。虽然农民对于农地享有使用权和集体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并不能排除国家对农地的征收权,即使农民不同意,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仍然有权单方面批准征地。但是政府在行使征地权时,也不能不对农地权利人和土地物权表示起码的尊重。即使农地已被批准征收,但如果征地补偿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向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付土地,有权排除用地单位、施工单位对被征土地的侵占、施工和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广东等省以地方法规从正面明确规定:征地补偿等项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5、获得留用地权。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县级政府应当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地农民或集体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经济。留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被征地农民集体。《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按照2009年颁行的《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6、建设用地入股权。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有权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参与分配经营收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7、恢复耕种权。如果耕地被征收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用地单位实际未用而闲置、荒芜并且还可以耕种的,被征地农民或集体有权要求恢复耕种。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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