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赔偿的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特殊情况: 1.在征地过程中,常会遇到房屋年份太久根本没有房产证等可以证明房屋归属的证明材料。但对于以下的四种情况也会相应的给与拆迁补偿。 2.一是从先辈流传下来的房子,虽然没有证明材料,但拆迁时房屋使用者也可以得到全额的补偿金; 3.二是征用拆迁的房子在建造的时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也可以获得补偿金; 4.三是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房子得到认证后,也可以获得补偿金; 5.四是因为城市发展扩建不得已需要拆除的房屋,没有证明材料也可以获得补偿金。 6.但如果房屋是违法建造的,无论是否拥有房产证等证明材料,都无法得到补偿金,而且拆迁行为必须要在居民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而且禁止强制性拆迁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