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不属于《仲裁法》之中明确不能仲裁的民事纠纷,都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以下争议不适用仲裁法:一是劳动争议;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一、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仲裁机构有哪些?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犯纪律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