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
释义 | 传唤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传唤一般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 一、刑侦传唤不去的后果 警察传唤必须去,如果不去的话,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包括两类:(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拘传的含义是什么 拘留是指侦查机关强迫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案件中接受讯问的刑事强制措施。通常用于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没有传唤的情况下直接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迫其到案件中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留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适用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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