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方逾期不还借款;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4、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 5、贷款方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一、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候成立。 1、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 2、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才生效。 3、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能证明合同的生效。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怎么办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人借款是否用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需要约定用途: 1、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也就是说,借款目的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要条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 2、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贷款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目的的,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合同,对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借款人虚构贷款用途或者隐瞒贷款用途骗取贷款的,可能涉嫌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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