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1、确立异议股东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介入诉讼,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提出主张; 2、异议权提起的时间,异议股东参与诉讼的时间必须在其诉讼程序开始后和最终判决前; 3、股东异议权的请求内容。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