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伤残评定是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的评定行为,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伤残评定的本质上是一种证据,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或重新评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序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查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