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即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应成立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税、费扣除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首先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的可以再协调,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补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按均等分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而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