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问题谁来管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形,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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