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
释义 |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一、商标的注册条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二、哪些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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