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赠与依法可以撤销 |
释义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玉华,女,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平,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再审申请人谢玉华因与被申请人汤平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5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玉华申请再审称,案涉婚内夫妻协议非赠与协议,从缔结协议的主体、内容和目的等方面来看,该协议系夫妻双方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产系赠与,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汤平与谢玉华婚前签订婚内夫妻协议,约定将登记在汤平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二环新村2幢405室房屋产权与谢玉华共同享有,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原审认定该协议属于赠与协议并无不当。因该赠与协议并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且汤平与谢玉华在协议中所约定的房产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汤平主张撤销赠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汤平撤销赠与的主张予以支持,亦无不当。综上,谢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玉华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张希宇 审判员 张永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永波 书记员李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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