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属于强制措施及原因分析 |
释义 | 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责令停工有本质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限制特定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处置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人身自由和财产的限制,具有暂时性和强制性特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时间限制、证明必要性,并保障相对人的诉权。 法律分析 一、责令停产停业属于强制措施吗 责令停产停业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工和责令停产停业有着本质的不同,责令停工是让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 责令停工也可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有明显证据表明作业现场可能导致生产事故或产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行政部门可以对作业场所和材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中就包括责令停工。 二、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查;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特点:(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范围与责令停产停业的关系 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范围与责令停产停业的关系密切相关。强制措施是法律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责令停产停业作为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通常用于迫使违法行为的主体停止违法行为,以防止进一步的危害。然而,责令停产停业并非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其具体适用范围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因此,了解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范围对于判断责令停产停业是否适用至关重要。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结语 责令停产停业并非行政强制措施,其与责令停工有本质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限制特定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处置行为,包括对人身自由和财产的限制。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和强制性特点,受到时间限制和必要性审查的限制。了解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范围对于判断责令停产停业是否适用至关重要,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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