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划拨土地承包后合同终止的赔偿规定有:承包地被政府划拨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对承包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支付所占承包地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所占承包土地附属设施配房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