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电器烧毁与物业有没有关系 |
释义 | 有关系。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属于小区内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故障(包括变压器和线路)引起业主家里的电器烧损,就应由物业企业进行赔偿。 2、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物业应及时安排人员对业主家中烧损的电器进行走访登记,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经由有资质第三方鉴定后,寻求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做好处置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并将双方认可的处置方式报有关部门备案。 3、小区的设备、设施意外损坏会引起责任赔偿,这种风险来源于外界的不可抗力或是人为不可预测因素,因此,建议物业企业要购买物业保险来规避这种风险。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 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4、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业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物业服务企业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没有无偿的物业服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物业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物业的职责是: 1、负责各责任区内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 2、管理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 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 4、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 5、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意见。 物业的义务有: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2、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 3、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理委员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的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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