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所以地役权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一、地役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