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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金在强制执行中的处理方式
释义
    违约金应合法,不追加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包括一般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加倍部分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债务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部分利息的计算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开始,直至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时,先清偿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利息。外币债务按外币计算,但可申请以人民币计算。
    法律分析
    没有事先约定的,不执行违约金,只追加利息。如果事先有约定,约定的违约金必须合法,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左右。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没有事先约定的违约情况,应追加利息而不是违约金。而对于事先有约定的违约情况,违约金应合法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为合同总额的15%左右。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根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规定,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进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先清偿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外币支付的情况,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以人民币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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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9: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