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怎么办 |
释义 |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一、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的,具体处罚如下: (1)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下列4种材料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 1、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 2、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3、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 4、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职业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2、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3、组织鉴定。 4、出具鉴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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