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什么时候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是审查结束后作出处罚决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六条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