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依据: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因此,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四、四、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农村户口子女和父母分户口条件有:父母和子女长期分开居住;农户必须在经济条件上能够独立;结婚。分户需要资料:需要携带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亲属证明,户主、房主同意落户证明,合法的房产手续(合法的房产手续包括农村宅基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