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危作业造成他人受损,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负责任? |
释义 |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高危作业,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作业等,虽然这些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但对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不可或缺。在有些情况下这些作业对人造成损害是可以免责的。比如,某变电站属于高压作业,在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而且设置了高强围网,平时有人看着大门。那么此时如果有人不顾危险翻墙进去盗窃,高压触电造成死亡时,变电站是不承担责任的。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据此,在进行高危作业时如果受害人出于故意造成自身损害是得不到赔偿的,作业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证明受害人故意的举证责任在作业人一方。 #秋天生活图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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