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退休人员返聘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一般没有赔偿,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赔偿的,根据约定执行。 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返聘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民法典调整。 解聘该员工时,是否给予赔偿、赔偿标准等问题根据返聘协议确定。返聘协议没有约定,聘用单位没有义务支付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