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如何立案 |
释义 | 法院对债权人提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不需要立案,受理案件后进行审查,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一、公司破产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公司破产的条件,是有明文规定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可以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所谓严重亏损,一般是指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认定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4)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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