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传票送达的期限与立案日期无关,而与确定开庭日期的时间有关。 2、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 诉讼 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 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